首页 > 中国食品报 > 食安内参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出新规 关闭“职业索赔”投诉之门

2019-12-05 文章来源:中国食品报南粤食安 编辑:浩铭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第20号令,关闭“职业索赔”恶意投诉牟利之门


职业索赔人通过恶意投诉而牟利的大门下月起将被关闭。12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或者不能证明与被投诉人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而发起的投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这意味着,以“打假”等名义实施恶意投诉的“职业索赔”行为将受到规制。该暂行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专家称新规关闭职业索赔牟利之门

暂行办法是市场监管总局在五个月内,两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后的最新结果。

据公开信息显示,今年5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就就暂行办法向社会公开进行为期一个月的征求意见。此后,考虑到公开征求意见后修改变动较大且社会关注度较高,市场监管总局于9月再次公开征求意见。

市场监管总局日前在对社会公众意见采纳情况说明中称,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各界反馈意见280条,主要集中在规章调整范围、恶意举报投诉规制、举报的程序性规定等方面。

对此,市场监管总局表示,将对征求意见集中反馈的,投诉受理的范围、恶意投诉的认定、实名举报及告知程序等重大制度,进一步深入研究,有序推进规章立法。

一个多月后,暂行办法发布,其中对恶意举报投诉规制意见予以回应,明确规定对“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或者不能证明与被投诉人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而发起的投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 

“这一规定既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消费者定义的规定,又关闭了以赢利为目的的所谓职业索赔人的投诉之门,还能减轻监管部门的负担。”中国消费者协会专家委员会专家邱宝昌认为,这是暂行办法的一大亮点。

不过邱宝昌也表示,对于脸上没有标记的自然人的投诉,如何认定其是以生活需要为目的,还是以赢利为目的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在实践操作中或存在难度,建议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或在有关司法解释中予以明确。

“我们既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也要关闭那些根本不以生活需要为目的的职业索赔人牟利的渠道,同时要打开奖励举报之门,鼓励社会公众通过举报获得相应奖励。”邱宝昌说。

在实名举报及告知程序上,暂行办法规定,举报人应当提供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线索,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鼓励经营者内部人员依法举报经营者涉嫌违法行为。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

多位全国人大代表建议规范“职业索赔”

以“打假”为名,通过恶意投诉非法牟利,“职业索赔”犹如过街老鼠,已成为人人喊打的对象。

今年9月,“职业索赔行为专题研讨会”在北京举办,与会的基层市场监管代表、专家学者和企业代表一致认为,要严厉打击通过敲诈勒索牟利的“职业索赔”行为,维护社会经济运行秩序,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今年11月举办的2019年互联网法律大会上,南都新业态法治研究中心发布的课题研究成果《恶意索赔行业观察报告》指出,“职业索赔”已经影响到商家、平台、监管部门、司法部门等多方,破坏了市场营商环境,侵占了消费者正当维权的司法执法资源。

报告还指出,和职业打假不同的是,“职业索赔”往往假借打假之名、行敲诈勒索之实。一般路径为“一买、二谈、三举报、四复议、五诉讼”。此外,“职业索赔”目前正呈现团伙化、年轻化、产业化等趋势。

据公开信息显示,在近四年全国两会上,已有近40位全国人大代表提出规范职业索赔的建议。

如全国人大代表储小芹,她在2018年的全国两会上提出的建议中指出,“职业索赔”的动机并非为了净化市场,而是利用惩罚性赔偿为自身牟利或借机对商家敲诈勒索,有的行为严重违背诚信原则,无视司法权威,浪费司法资源。因此她建议逐步遏制“职业索赔”的牟利性打假行为。

规范“职业索赔”成为社会共识

社会各界呼吁规范“职业索赔”的声音也引起国家层面的重视,自今年5月以来,国务院已3次发文表态打击通过恶意举报非法牟利的行为,遏制“职业索赔”已成社会共识。

5月2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其中提出“对恶意举报非法牟利的行为,要依法严厉打击”。

8月8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要求切实保护平台经济参与者合法权益,打击以“打假”为名的敲诈勒索行为。

“依法规范牟利性‘打假’和索赔行为。”9月6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也透露类似的信息。

在今年8月底答复全国人大代表李长青的建议中,市场监管总局也表示,职业索赔已背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定民事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立法本意,将配合司法部尽快出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对广告宣传、标签标识、说明书等存在不影响商品或者服务质量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不属于欺诈行为进行细化规定。